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72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201********091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宜春市袁某某**縣**鎮(zhèn)**村**組**號。?2002年12月23日因犯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被宜春市奉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5000元。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jīng)我院決定不批準逮捕,即日由袁州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贛C*****小車行駛至宜春市袁某某**街道**處門口路段時與行人蔣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蔣某某經(jīng)120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駕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返回袁某某柏木鄉(xiāng)石下村工地后于當晚21時48分許,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自首。經(jīng)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刑事判決書、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收條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盛某某、蔣某甲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車輛及尸檢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鋒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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