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密檢一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85198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戶籍地為高密市**鎮(zhèn)**莊**村**號,現(xiàn)住址為高密市**花園**號樓**單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與前妻張某某因女兒撫養(yǎng)費問題發(fā)生矛盾。2019年10月12日、25日,王某某分別在高密市**街**宿舍、高密市明基鳳凰城,兩次利用水果刀劃傷張某某的斯柯達轎車。經(jīng)鑒定,造成損失共計917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鑒定意見;書證;視聽資料;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慧敏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證據(jù)和案件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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