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達拉特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為泄私憤,駕駛裝載機將被害人郝某某位于達拉特旗風水梁鎮(zhèn)石匠窯村石巴圪圖社的8間磚房不同程度毀壞。經鑒定,被毀壞房屋的市場修復價格為人民幣1204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筆錄;8.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拉特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文娟
檢察員:高 樂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 建議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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