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漣檢訴刑訴〔2019〕466號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6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漣水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強奸罪,于1987年8月14日被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因毆打他人,于2005年9月4日被漣水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賭博,分別于2007年10月3日、2009年1月14日被漣水縣公安局決定罰款五百元;又因毆打他人,于2014年1月15日被漣水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漣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年12月3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漣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姜某甲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姜某甲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因情感糾紛,在漣水縣**街道**村姜某甲家中,以手掐脖子、拳頭搗臉等方式對姜某甲實施毆打,致姜某甲雙側鼻骨、上頜骨額突及鼻中隔骨折、左顳頂部頭皮下血腫、右眼眶內側壁骨折。經漣水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姜某甲身體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漣水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顏某某、姜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姜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漣水縣公安局出具的鑒定意見;
6.漣水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
檢察員:張??倩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