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07041998********,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四川省綿陽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4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趙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甲,聽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的值班律師、被害人趙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昆山市花橋鎮(zhèn)金捷路國際信息城門口,因停車問題與被害人趙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王某甲踢踹被害人趙某某的右手臂,致被害人趙某某右側尺骨莖突骨折。
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某因外傷致右側尺骨莖突骨折等損傷,其四肢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的近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35000元,被害人趙某某對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病歷資料、檢查報告、收據等;
2. 證人石某某、曹某某、王某乙的證言;
3. 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 昆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 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
7. 視聽資料: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金冬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四川省綿陽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
2. 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 《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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