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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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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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51990********,漢族,初中肄業(yè),群眾,無業(yè),現(xiàn)住無錫市濱湖區(qū)**村**號**室(戶籍地安徽省阜南縣**鎮(zhèn)**隊**號)。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無錫市濱湖區(qū)河埒街道孫蔣社區(qū)大成村269號。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無錫市梁某某會岸路白金漢爵對面的公交車站因借款還錢事宜與被害人潘某某發(fā)生糾紛,被告人王某某持隨身攜帶的刀捅刺被害人潘某某左側背部一刀。經鑒定,被害人潘某某所受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自己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病歷資料、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許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文書;
6.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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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惠彬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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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無錫市濱湖區(qū)**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