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彌檢一部刑訴〔2019〕2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5261962********,漢族,云南省彌勒市人,小學文化,農民,家住彌勒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犯流氓罪于1984年11月28日被彌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彌勒市**鎮(zhèn)**巷**號楊某某家打牌時,與被害人張某某因打牌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某兩次用手推拉王某某后繼續(xù)打牌。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從楊某某家門口拿了一把水泥鈍刀將張某某頭部砍傷。經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彌勒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海麗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居住于家中,聯(lián)系電話:1821364****;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2冊、散卷1份2頁;
3、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量刑建議書1份、移送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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