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鋼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舞檢一部刑訴〔2019〕6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81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南省舞鋼市**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于2019年12月16日被舞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舞鋼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鋼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13日補查重報。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好友常某某、李某某、蘆某某行至舞鋼市**鎮(zhèn)**村南地一非法煉膠廠,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進入廠區(qū)進行拍照錄像,該廠的劉某某聯(lián)系了**鎮(zhèn)**村的村民常某某,常某某到廠后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離開,被告人王某某不聽勸阻和常某某爭吵后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右拳將常某某鼻子和右眼打傷,常某某隨即報警。被告人王某某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民警帶走。2019年7月15日,經(jīng)平頂山循證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常某某右眼損傷致玻璃體積血、視網(wǎng)膜出血,為人體損傷輕傷二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常某某的陳述;3.證人李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證言;4.人口信息、前科查詢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舞鋼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文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舞鋼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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