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灤檢一部刑訴〔2019〕7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2041980********,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住古冶區(qū)**鄉(xiāng)**村**排**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灤州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灤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灤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9日被灤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灤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3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灤州市茨榆坨鎮(zhèn)東海特鋼7號門停車場與廠區(qū)鏈接的小橋上與另一貨車司機李某某因搶車位發(fā)生矛盾,被告人王某某將李某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一處,綜合評定為為輕傷一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灤州市公安局灤公(茨)受案字【2018】0369號受案登記表、灤縣公安局以灤公(茨)立字【2018】0276號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判決書、在逃人員信息查詢查詢等書證;
2、證人侯某某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灤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冀灤公物鑒法臨字【2018】0049號;
6、灤州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公冀灤}勘【2018】Kxxxx0003號以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且被害人對案件的發(fā)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灤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永慶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灤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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