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冠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冠檢一部刑訴〔2020〕22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525198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群眾,戶籍地山東省冠縣**街道**村**號,住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早晨,被害人滿某某因懷疑被告人王某某與其妻子有染,開車追逐王某某。在冠縣**鄉(xiāng)**村**路上,因遇到羊群,王某某停車,滿某某站在王某某駕駛的汽車前面要求王某某下車說明情況。王某某拒不下車,駕駛車輛將滿某某撞倒后明知車輛已碾壓滿某某的情況下,仍駕車繼續(xù)前行,致滿某某被車輛拖行十余米。經鑒定,滿某某傷情屬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鑒定意見;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證人證言;6.被害人陳述;7.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駕駛車輛故意撞擊、碾壓、拖拉他人,致他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代建剛
檢察官助理王雪艷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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