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烏檢公訴刑訴〔2020〕14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2201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烏蘭浩特市,住烏蘭浩特市**街**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歌廳內,因瑣事與被害人寧某某發(fā)生撕扯,被告人王某某用頭部頂撞寧某某嘴部,致寧某某門牙折斷。經烏蘭浩特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寧某某確受外傷,致11、21牙牙折,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諒解書、收據(jù);
????2.證人證言:韓某某、田麗某、張某某的詢問筆錄;
????3.被害人陳述:寧某某的詢問筆錄;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王某某的訊問筆錄;
5.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明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刑事偵查卷宗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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