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公訴刑訴〔2019〕165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02197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住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路**號院**號樓**門**號。2017年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8年1月24日被釋放。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區(qū)南屏鎮(zhèn)**路**配送中心宿舍睡覺時與被害人張某某發(fā)生糾紛,被告人王某某用拳毆打張某某樂臉部,致張某某受傷住院。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某受傷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鑒定意見;4.處警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等物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中偉
(院?。?/span>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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