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宜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公訴刑訴〔2020〕3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證號碼510224196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北碚區(qū),住重慶市北碚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宜城市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2019年10月28日王某某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抓獲,同年11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分別承包宜城市左岸春天、襄大銘苑、康橋國際、新鄂西化工廠等建筑工地上的混凝土澆灌工程,后雇請謝某某、胡某某、鄒某某、周某某、馮某某等三十余名工人到其工地上干活,截止2016年2月,共拖欠工人工資381100?元,后王某某離開宜城市。2016年3月2日宜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通過電話和短信與王某某聯(lián)系,王某某電話關機、2016年3月3日宜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其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2016年3月5日前支付全部工資,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等手段,至今仍未支付所欠工人的工資。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所欠工資名單統(tǒng)計、合同、報銷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宜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書、回執(zhí)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余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謝某某、胡某某、鄒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宜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茂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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