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 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原告孟某某起訴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夏某某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作出(2018)豫1426民初29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孟某某欠款190000元等。判決生效后,被告王某某不予履行。原告孟某某申請強制執(zhí)行,夏某某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進行了執(zhí)行,經執(zhí)行,證實被執(zhí)行人王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孟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執(zhí)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賈朝勛
崔亞輝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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