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上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上檢一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8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河南省滎陽市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因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鄭州市上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經(jīng)鄭州市上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鄭州市上街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鄭州市上街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李某不同意與其保持戀愛關系,在上街區(qū)新安路東段將被害人李某強行挾持至其所駕駛的黑色大眾邁騰車上(津H.285**)。被告人王某某將車開至科學大道與廟王路口附近一偏僻路段,在車內強行對被害人李某實施猥褻、侮辱行為。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戀愛期間付出太多為由,在車內逼迫被害人李某手寫一張10萬元欠條遂將其放離。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于2019年12月8日對王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微信截圖等書證;3.證人袁某的證言;4.被害人李某的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檢查筆錄;6.手機鑒定檢驗報告;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某應當以強制猥褻、侮辱罪、敲詐勒索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王某某在敲詐勒索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王某某與被害人案發(fā)前存在交往關系且王某某在與被害人交往過程中確有金錢付出,且被害人對王某某行為表示諒解,建議判處王某某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6個月至8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王某某強制猥褻、侮辱罪拘役三個月至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上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莎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在羈押于鄭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102頁。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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