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27198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戶籍地江西省龍南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3月22日假釋期滿。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龍南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8月27日被龍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龍南市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龍南市**鄉(xiāng)**村一老房子內(nèi)開設賭場,供參賭人員廖某某等十余人以“開船”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蔡某某等人負責放哨,李某某等人負責捧場。
2.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龍南市**鎮(zhèn)**村高速涵洞對面一閑置房內(nèi)開設賭場,供參賭人員廖某某等十余人以“開船”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水漁利,陳某某在賭場負責發(fā)牌、抽水錢,蔡某某等人負責放哨,李某某等人負責捧場。該賭場被龍南市公安局當場查獲,現(xiàn)場將王某某抓獲歸案。
案發(fā)后,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9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賭博人員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龍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文超
檢察官助理:練盛華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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