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李滄檢一部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021990********,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路**號**單元**戶。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被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處理)以營利為目的,組建群名為“**”的微信群,拉人入群,利用“**”游戲軟件,組織李某某、滕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等群成員通過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從中以收取房間費的名義抽頭漁利共計5.4萬余元,后二人均分。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及戶籍證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三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豐吉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島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共計一百三十四頁;
3.補充材料十二頁;
4.證人名單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7.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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