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江檢二部刑訴〔2020〕293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083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鎮(zhèn)**村**小區(qū)**號,現(xiàn)住武漢市漢陽區(qū)**園**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20年8月19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補充偵查證據(jù),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5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開設的位于本市江漢區(qū)**路**銀行二樓的賭場內,為通過俄羅斯輪盤參與賭博的賭客提供“上分”、結算賭資等服務,共計收取賭客“亮亮”、熊某某等人賭資人民幣75200元并為其“上分”、結算賭資。經(jīng)鑒定,上述俄羅斯輪盤賭博機有12個機位,可供12人游戲,具有“押分、定賠率、退分”等賭博功能,為賭博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獲和破案經(jīng)過、扣押筆錄和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2.證人熊某某、趙某某、陶某某、肖某某、姚某某、陳某某等的證言;3.鑒定意見;4.辨認筆錄;5.被告人和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開設的賭場而在賭場提供“上分”、結算賭資等服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小明
檢察官助理:李鴻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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