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東湖檢一部刑訴〔2020〕67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22271984********,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古田縣,住福建省寧德市古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20年6月28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經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購買多臺賭博機存放于本區(qū)**小區(qū)****內,并在本區(qū)**園**路**等地點放置上述具有“押分、定賠率、兌分”功能的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2019年9月4日,公安機關在上述流芳園東路**超市,現場查獲賭博機1臺及賭博人員1名。2019年9月6日,公安機關在本區(qū)**小區(qū)****內現場查獲多臺賭博機。經檢驗,上述被查獲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均具有“押分、定賠率,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是一機位可供1人游戲的賭博機。經審計,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賭博機累計賭資數額共計人民幣589289.44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古田縣**號樓**單元**室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及破案經過;2、行政處罰決定書、微信聊天記錄、銀行流水、設備支付憑證記錄、設備收益記錄等書證;3、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檢驗意見書;4、鑒證報告;5、辨認筆錄;6、證人證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開設賭場,賭資共計人民幣589289.44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貝曦
?????????????????????????????????檢察官助理:張冉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伍冊、鑒證報告隨案移送;
3.證人名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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