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公訴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4271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威寧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威寧縣**鎮(zhèn)**村**組。因犯賭博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招搖撞騙罪,2010年5月8日被威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0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2019年10月26日被威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威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5月,唐某某、龔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四人另案)等人為獲取高額利潤,在威寧自治縣**街道**路安裝“打鳥機”、“捕魚機”等賭博機以“動漫游戲城”的名義開設賭場。唐某某和李某某找到晏某某(另案處理)看場子,每月付給晏某某3萬元人民幣的報酬。隨后,晏某某找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負責給賭場看場子、維護賭場秩序,每月領取報酬3000元。
2018年3月6日,陳某某等人到“動漫游戲城”賭博機上賭博,李某某、楊某某等人認為陳某某作弊,雙方發(fā)生糾紛。晏某某、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趕到現(xiàn)場處理。期間,威寧自治縣公安局民警接到有人賭博報警后趕到現(xiàn)場,當場查獲動漫游戲城內34臺游戲設備。經(jīng)威寧自治縣公安局鑒定,在動漫游戲城內查獲的“打鳥機”、“捕魚機”、“獅王機”、“水槍機”共31臺設備具有賭博功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書;4.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而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林建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威寧自治縣看守所;
2.偵查卷十一冊、檢察卷一冊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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