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一部刑訴〔2020〕34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鎮(zhèn)**村**組。2014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害人劉某某。
被害單位**公司。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駕駛白色轎車途經(jīng)本市**鎮(zhèn)時,與駕駛雪佛蘭轎車的被害人劉某某險些發(fā)生擦掛,二人短暫發(fā)生口角后各自駕車離開。后當劉某某駕車行至**快速通道與**路口時,被告人王某某駕車追上,持鋼鐵棍狀硬物打砸劉某某所駕駛汽車尾部,在劉某某與其父親下車阻攔時,駕車撞擊劉某某駕駛車輛副駕駛位置。王某某在駕車逃走時,又倒車撞擊后方張某某駕駛的被害單位**公司旅游大巴車,將劉某某及其父親拖拽倒地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都江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雪佛蘭轎車被損壞部分價格為4020元。經(jīng)都江堰市**汽修廠和**汽配對大巴車進行維修,大巴車共維修花費342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都江堰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照片)、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逞強耍橫,持硬物任意損毀被害人、被害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財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晨光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提訊證、換押證各1份。
6.刑事附帶民事訴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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