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分別于2019年9月6日、11月1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5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王某某以黑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欠其工程款為由私自占用該公司位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路**小區(qū)**棟**單元**室、**單元**室、**單元**室的三套住房。2019年3月12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進鄉(xiāng)街派出所民警接到黑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主任黃某某報警,遂趕到**小區(qū)**棟**單元**室勸告王某某將三套住房歸還黑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拒不歸還,仍繼續(xù)強行占用**單元**室74天,繼續(xù)強行占用**單元**室78天,繼續(xù)強行占用**單元**室82天。經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王某某強行占用上述三套房產的租金總額為人民幣9,731元。
經偵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被告人王某某占用房屋照片;
2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警情詳情、黑龍江省公安廳掃黑除惡線索核查中心線索初審轉辦單、哈爾濱市公安機關掃黑除惡領導小組辦公室群眾來信來訪舉報線索督辦通知、黑龍江省**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上訪信、黑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證明、協(xié)議書、授權委托書、被告人王某某承諾書、借據、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進鄉(xiāng)街派出所情況說明、黑龍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收房證明、被告人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等證據;
3證人證言:證人孟某某、郝某某、黃某某、姜某某、車某某、孔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武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黑龍江聚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意見書、哈爾濱市華濱房地產土地咨詢估價有限責任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張持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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