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楊檢一部刑訴〔2020〕40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5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山東省費縣**鎮(zhèn)**村**組**號,系楊某某**路**號上海**餐飲休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浴場”)4樓按摩區(qū)負責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期間被延長羈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經本院批準,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擔任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按摩區(qū)負責人,伙同李某甲、馬某某(均已判刑)從事容留、介紹賣淫活動。被告人王某某管理該場所的日常運營、發(fā)放賣淫女提成;李某甲協助管理賣淫女、帶領客人進入按摩區(qū)房間、安排賣淫女上鐘并將營業(yè)情況通過微信發(fā)送給馬某某。馬某某擔任“**浴場”總經理,明知4樓按摩區(qū)提供賣淫服務仍容留賣淫女在4樓按摩區(qū)賣淫,并通過微信收取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的好處費。
2019年4月3日21時30分許,民警至**路**號“**浴場”4樓檢查,當場查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賣淫女黃某某、李某乙及嫖客姚某某、丁某某,查獲營業(yè)賬單19張和賬本2冊。民警在4樓抓獲李某甲、在6樓抓獲馬某某,一并查獲兩人使用的手機各一部。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檢查筆錄,證實民警于2019年4月3日21時30分許至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檢查,當場查獲兩對涉嫌賣淫嫖娼的男女及工作人員李某甲,查獲營業(yè)賬單19張和賬本2冊。
2.證人黃某某、李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她們于2019年4月3日21時30分許,經李某甲介紹,在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按摩區(qū)包房內向嫖客提供賣淫服務時,當場被民警查獲,后均被處以行政處罰。
3.證人丁某某、姚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他們于2019年4月3日21時30分許,在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按摩區(qū)包房內和賣淫女進行嫖娼活動時,當場被民警查獲,后均被處以行政處罰。
4.已判刑的被告人李某甲、馬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是“**浴場”4樓按摩區(qū)的負責人。王某某根據李某甲發(fā)的每日營業(yè)表格給賣淫女發(fā)放提成,王某某為了讓馬某某放任該賣淫場所經營每月通過微信給馬好處費。
5.證人周某某的證言、《在職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合同》,證實馬某某為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的總經理。
6.證人熊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擔任棋牌室和客房的領班,其知道王某某是4樓按摩區(qū)的負責人。
7.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民警于2019年4月3日21時30許,在本市楊某某**路**號“**浴場”4樓按摩區(qū)進行檢查,當場查獲賬本、賬單及李某甲、馬某某等人的手機。
8.《提取筆錄》、手機截圖,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管理“**浴場”4樓按摩區(qū)的日常運營、給賣淫女發(fā)放提成、通過微信給“**浴場”總經理馬某某好處費;李某甲管理賣淫女,將營業(yè)情況通過微信發(fā)送給馬某某,馬某某明知4樓提供賣淫服務,通過微信收取被告人王某某給予的好處費,通過微信提醒李某甲“注意點”。
9.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該所民警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況。
10.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與同伙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俊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常祝黃,上海同甘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楊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