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郵檢刑一刑訴〔2020〕50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841978********,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住高郵市**園**幢**室,戶籍所在地高郵市**鎮(zhèn)**街**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高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高郵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零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高郵市**園**幢**室,采用語言攻擊、拉扯民警、摔民警手機等手段,阻礙民警楊某某、輔警鄭某某、趙某某、周某某等人依法調(diào)查一起詐騙案件的涉案人員張某某(系被告人王某某妻子),造成民警楊某某頸部、手臂等多處出血、表皮剝脫、衣服被撕壞、手機被摔壞等后果。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賠償民警楊某某損失人民幣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高郵市公安局制作的傷勢照片、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證、書證;
2.被害人楊某某、鄭某某、趙某某陳述;
3.證人張某某、吳某某等人證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5.高郵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必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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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渚幼〉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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