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刑訴〔2020〕14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825197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本院辦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途經本市荔灣區(qū)寶華路與長壽西路交界處時,被正在執(zhí)行查扣五類車任務的輔警依法截停,其拒絕配合執(zhí)法,并在輔警依法控制其時,強行啟動電動三輪車后退致電動三輪車側翻,導致兩名輔警陳某某、周某某受傷。經鑒定,陳某某的損傷程度己達輕微傷,周某某未達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陳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惟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英
??????????????????????????????檢察官助理?陳佩明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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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于廣州市荔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2卷,光盤3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認罪認罰告知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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