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嶧檢一部刑訴〔2021〕1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021993********,漢族,大專文化,公司職員,現住棗莊市市中區(qū)**街**路**號樓**單元**室。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0時許,棗莊市公安局嶧城分局交警大隊民警孫某某帶領輔警楊某某等人在嶧城區(qū)承水路供電局門口設卡查車。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尼桑天籟”牌汽車沿承水路自西向東行駛至供電局西10米處時,發(fā)現前方交警設卡查車,為躲避交警檢查,被告人王某某隨即駕車在路中間調頭準備逃離。當車輛調轉一半時,被現場執(zhí)勤的輔警楊某某發(fā)現,后楊某某快速跑至該車右前方,示意其下車接受檢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車輛繼續(xù)調頭行駛可能撞到執(zhí)勤輔警的情況下,仍駕車調頭,將輔警楊某某撞倒后向西逃離,后在福興賓館門口被交警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儀檢測,王某某酒精含量為203mg/100ml。經鑒定,王某某上肢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89mg/100ml,達到醉酒駕車程度。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現場被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證人孫某某、楊某某、宗某某7人證言,車輛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執(zhí)法記錄視頻等視聽資料,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辦案說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且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有以下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現場被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依法應認定為自首。綜上,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并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棗莊市嶧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琨
檢察官助理:宋娜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58823****。
2.偵查卷2冊,光盤3張。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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