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洮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811989********,蒙古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省洮南市**鎮(zhèn)**村,現(xiàn)住白城市洮北區(qū)**小區(qū)**號樓。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9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開設的**房產(chǎn)中介內為尤某某介紹了一戶二手房屋,王某某和尤某某在與二手房房主見面之后尤某某決定購買此房屋,并且將80000元交給王某某,王某某收到尤某某錢款之后交給二手房主5000元定金,之后謊稱銀行暫時不能辦理貸款等理由,不為其辦理二手房過戶手續(xù),在被害人尤某某多次催要之下,王某某退還給尤某某5000元,剩余75000元被王某某非法占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尤某某簽訂履行購買二手房屋合同的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當事人75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如能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符合緩刑條件可判處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城市洮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苑鵬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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