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睢檢一部刑訴〔2021〕5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21997********,漢族,高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縣,住河南省睢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睢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2月4日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豫N*****小型轎車從睢縣**鄉(xiāng)**村行駛至睢縣**鎮(zhèn)**路****KTV門口附近時,被巡邏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133mg/100ml。經(jīng)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1)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2)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查獲經(jīng)過;(3)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4)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5)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6)呼氣式酒精查詢結果單;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睢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林峰
檢察官助理:裴智鑫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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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睢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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