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元檢一部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7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福建省三明市**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戶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現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鎮(zhèn)**號**幢。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時3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閩G****號小車從列西沿江濱路往臺江方向行駛,途經三元區(qū)江濱南路臺江大橋頭地段時被執(zhí)勤的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查獲。經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事發(fā)時血液的血醇含量為204.57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表、現場調查筆錄、到案經過、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查詢記錄表、機動車行駛證、照片、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酒精含量測試報告、發(fā)還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股東會決議、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福建廣信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迪
檢察官:嚴素琴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qū)**鎮(zhèn)**號**幢(聯系電話:1350758****)。
2.移送卷宗1冊、光盤1張。
3.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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