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七檢公訴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1231996********,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鎮(zhèn)**村**社**號,住蘭州市七里河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甘AJ2***號觀致牌轎車,沿蘭州市七里河區(qū)南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華林坪隧道口時,被公安人員查獲。經(jīng)甘肅金麟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王某某血樣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62.82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海州
書記員:馬英俊?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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