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龍檢六部刑訴〔2020〕3036號
被告人王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198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群眾,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6年8月26日被溫州市公安局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20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時09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贛C5****號小型普通客車行經(jīng)溫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海城街道龍瑞大道與海工大道交叉路口時,見前方交警設卡,便駕車逃跑后被交警追趕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查獲、酒精呼氣測試及提取血液照片、酒精呼氣測試單、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車輛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身份情況等;
2.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查獲、酒精呼氣測試及提取血液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龍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星火
??????????????????????????????檢察官助理?陳廷芳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06826****)
2.?量刑建議書二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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