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422199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南省平頂山市葉縣**鄉(xiāng)**莊**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長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長葛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時50分許,在長葛市長南公路京港澳高速口東100米處,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持C1證駕駛豫AU****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楊某某持B2D證駕駛豫K*****號重型普通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左轉(zhuǎn)彎時發(fā)生碰撞,造成王天飛乘車人賈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棄車逃逸。2020年1月16日,經(jīng)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8.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2020年1月17日,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鑒定意見;
3.證人楊某某證言; 4.被害人賈某某陳述;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張華領(lǐng)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明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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