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雨檢訴刑訴〔2020〕36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61975********,漢族,初中文化,上海**鋼鐵公司職工,住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臺區(qū)**集體宿舍**幢**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隊決定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8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時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駕駛證駕駛蘇A8****小型轎車,從本市雨花臺區(qū)鳳匯大道駛入道路旁的潘窯工地內,后將車撞上工地內的洗車池,致使車輛無法移動。該工地工作人員報警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樣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為200.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資料、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袁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制作的勘驗、辨認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迪
檢察官助理:賈洋洋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住南京市雨花臺區(qū)**小區(qū)**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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