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23241974********,漢族,初中畢業(yè),中共黨員,經商,住河南省新鄭市**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海城市**居委會**組**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0月5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時9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遼CP8228號小型越野客車沿新鄭市龍湖鎮(zhèn)祥安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祥安路與鄭新路交叉口西2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17.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出具的血醇鑒定意見;3、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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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杜保周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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