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武檢二部刑訴〔2020〕269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811996********,漢族,大專文化,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吐魯番市**路**小區(qū)**樓**單元**室,住成都市成華區(qū)**路**棟**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釋放,同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時53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川A*****的白色馬自達牌小型轎車,沿本市二環(huán)路南三段由西向東行駛,當其行駛至武某某二環(huán)路南三段南三段7號門前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檢查發(fā)現(xiàn)王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和對提取的王某某血液樣品進行血液乙醇濃度檢驗,結(jié)果分別為231.7毫克/100毫升和232.4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高度醉酒,可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雷雨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19085****;
2.卷宗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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