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濰寒檢一部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04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群眾,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山東省濰坊市坊子區(qū)**街道**莊**村**號。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濰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4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無駕駛資格駕駛魯******小型轎車沿濰坊市上港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寒某某朱里供電所門口處南側(cè)超車時,車輛失控與對向行駛的趙某某駕駛的魯******小型轎車相撞,致王某某受傷,兩車不程度損壞。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研究所檢驗,王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0.9mg/100ml。經(jīng)濰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寒亭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害人趙某某電話報警,偵查人員在濰坊市寒某某人民醫(yī)院找到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4月26日,王某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前科查詢、諒解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5.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無有效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濰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王麗萍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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