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薊檢二部刑訴〔2020〕31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天津市薊州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23時許,酒后駕駛小轎車(車牌號為津M****6)從本區(qū)漁陽鎮(zhèn)老大火鍋燒烤店出發(fā),沿商貿街向東行駛,繼續(xù)沿中昌路向北行駛到東關環(huán)島附近。后被接報出警民警查獲。經天津市天永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6.5mg/100ml。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甜
檢察官助理:蘇超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于家中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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