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1304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111998********,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臨沂市人,務工,戶籍地臨沂市羅莊區(qū)**街道**村**號,現(xiàn)住臨沂市蘭山區(qū)****小區(qū)**號樓**室。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魯******號****牌小型轎車,沿臨沂市蘭山區(qū)***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與**路交會處東50米路段時,追尾前方劉某某駕駛的魯******號**牌小型轎車,魯******號**牌小型轎車又追尾前方趙某某駕駛的魯******號**牌小型轎車,致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認定、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與對方當事人均已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劉某某、趙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彥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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