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濟納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額檢公訴刑訴〔2020〕3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4231992********,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額濟納旗**站**段工作人員,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右旗,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額濟納旗**站**段員工宿舍,無行政、刑事處罰記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額濟納旗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7日由我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額濟納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時許,王某某酒后駕駛蒙B*****號小型普通客車拉載車輛所有人劉某某,由額濟納旗達來呼布鎮(zhèn)景祥銅鍋涮飯館出發(fā),沿達來呼布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額濟納旗廣播電視臺丁字路口處右轉,后由東向西行駛,在誤駛入額濟納旗公安局東側停車場后撞到隔離石墩,造成車輛受損,無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公安局民警當場將其抓獲。民警在事故現(xiàn)場對王某某做了酒精呼氣檢測并將其帶至額濟納旗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2020年5月27日,經甘肅科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血液樣本乙醇含量為175.09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并造成單方交通事故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雖然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造成了單方交通事故,但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事發(fā)后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故綜合上述從重從輕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額濟納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多榮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額濟納旗**站**段員工宿舍,聯(lián)系電話1584887****。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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