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播檢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11969********,漢族,初中文化,遵義市播州區(qū)人,住遵義市播州區(qū)**街道**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遵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遵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險駕駛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持D型駕駛證醉酒后駕駛貴C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遵義市播州區(qū)南白社區(qū)民主村往遵義市播州區(qū)南白城區(qū)方向行駛,19時43分,途徑遵義市第二十三中學(地名:包南線2175公里+300米)路段時,被遵義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隊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其帶至遵義市播州區(qū)中醫(yī)院進行抽血送檢。經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1.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顏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檢查、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丹
??????????????????????????????????檢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在家候審,聯系電話:18766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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