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州檢刑訴〔2020〕61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北省襄陽市,住襄陽市襄州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襄陽市襄州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陽市襄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C1型駕駛證駕駛鄂F****1號“**牌”小型普通客車,從襄陽市**區(qū)**鎮(zhèn)**村往**區(qū)**鎮(zhèn)行駛,行至**區(qū)**鎮(zhèn)**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15mg/100ml,遂將王某某帶至襄州區(qū)人民醫(yī)院惠民院區(qū)抽血備檢。
2020年9月8日,經(jīng)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27.1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余某某的證言;3.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查獲、抽血及訊問視頻;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裘志紅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襄陽市襄州區(qū)**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方式134871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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