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327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6021979********,漢族,專科畢業(yè),淮北市**有限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住相山區(qū)**巷**棟**室。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15年3月30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F**號的灰色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沿相山區(qū)民生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民生路林業(yè)處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糾,經民警對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測試結果為11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后民警按規(guī)定將王某某帶至淮北市人民醫(yī)院抽血檢驗血中乙醇含量,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鑒定:被鑒定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9mg/100ml。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2.證人仲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成喜
檢察官助理:王謙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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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在其處所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一張、證人(鑒定人)名單;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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