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414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長市人,身份證號碼3423211971********,漢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工,住安徽省天長市**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甲釋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天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耿華玉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9時30分,被告人王某甲飲酒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速卡迪”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天長市**鎮(zhèn)**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jīng)**浴室門口路段,與王某乙駕駛的皖M*****“東風(fēng)”牌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及時趕往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案發(fā)后,經(jīng)提取血樣送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檢測,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4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自動到天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車輛照片;
2.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王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司法檢驗報告書;
6.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檢查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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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在安徽省天長市**鎮(zhèn)**村**隊**號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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