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刑訴〔2020〕89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93********,漢族,??莆幕潭?,經(jīng)商,出生地四川省安岳縣,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址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鎮(zhèn)**街**小區(qū)**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岳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3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川M*****小型普通客車從安岳縣城中迪廣場駛往西大街,?行至安岳縣城西大街轉(zhuǎn)盤處,與付某某駕駛停放在道路上的川M*****(臨)號小型轎車相刮擦。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付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檢驗,王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78.07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付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等證人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血液乙醇濃度等鑒定意見;5.事故現(xiàn)場勘驗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二十天,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黎明
檢察官助理:印小霞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23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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