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宛城檢一部刑訴〔2020〕4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3021975********,漢族,大專肄業(yè),**電氣南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職工,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路**號,現住南陽市**路**小區(qū)**號樓**樓**室。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時30分許,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愛瑪牌兩輪電動車(經屬性鑒定為機動車范疇內的兩輪輕便摩托車),沿南陽市工農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宛城區(qū)財政局門前處時,將行人郝某某撞倒,造成郝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和郝某某家屬均報警處理,王某某將被害人郝某某送至醫(yī)院后墊付1000元住院費用,后因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而未進行后續(xù)賠償。經事故大隊認定,王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經對抽取的王某某靜脈血送檢,南陽市交通事故鑒定所作出(宛)公(交)鑒(酒)字[2020]0294號血醇鑒定報告,從送檢的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1.95mg/100ml,王某某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涉嫌危險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單等書證;2.血醇鑒定報告、機動車屬性檢驗報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郝某某陳述;5.執(zhí)法紀錄儀記錄的視頻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王某某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坦白、自首;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造成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初犯、認罪。綜上,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東翔
檢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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