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凌檢刑檢刑訴〔2020〕25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10724197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凌海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址:凌海市花園新村B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時40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遼G****7號雅閣牌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凌海市**小區(qū)**超市門前處,與由東向西行駛的杜某某駕駛的遼G****3號黑豹牌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兩車輕微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阜新方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阜方正[2020]法毒(酒)鑒字第號)司法鑒定檢驗:所送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30.30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2.證人杜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阜新方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驗照片;6.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常住人口詳細及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揚揚
檢察官助理:陶禹岐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