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蜀檢刑訴〔2020〕147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公民身份號碼340121199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個體戶,戶籍地安徽省長豐縣**鎮(zhèn)**村**組**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路**人家**幢**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00時4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本市蜀山區(qū)皖河支路上潛山路,行至休寧路上合作化路高架,至五里墩立交北出口被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為113mg/100ml,隨后民警將其帶至901醫(yī)院進行血液樣本提取,經(jīng)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檢驗,王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16.6mg/100ml,屬醉酒駕駛。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如實供述上述案件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血液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高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社會的危害程度,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衛(wèi)華
檢察官助理:楊雯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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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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