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臘檢一部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311978********,哈尼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綠春縣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州綠春縣**鄉(xiāng)**村委**組,現住云南省景洪市**停車場**房**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其于2019年12月24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又于2020年5月22日被勐臘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勐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飲酒后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同日21時32分許,當其駕車行至蘭磨線K3004+200M處時,被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
經西雙版納明信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當天抽取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6.2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依康坎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住云南省景洪市**停車場**房**房,聯系電話182069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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