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
蓮檢二部刑訴〔2020〕98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523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陜西省大荔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陜西省西咸新區(qū)**街道**路**小區(qū)**號樓**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1時22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陜A****L號吉普牌小型轎車在本市沿大慶路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陜西璜瓏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門前時,被交警蓮湖大隊民警查獲。經鑒定,王某某的血醇濃度為160.5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及抓獲經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血醇鑒定意見書;4、戶籍證明、駕駛證信息等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天舒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739248****;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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