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61989********,漢族,初中文化,油漆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縣**鄉(xiāng)**村**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德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和鄔某某二人在德安縣**鎮(zhèn)**村附近的飯店吃飯,期間王某某喝了兩杯牛欄山牌白酒。飯后,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滬****?小型轎車載著鄔某某,從**村出發(fā)往德安縣**大道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德安縣**路**路段被德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3.96mg/lOO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查獲經(jīng)過及照片、歸案情況說明、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鄔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紅
檢察官助理:朱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